各位大侠:
大家好!咨询大家一件事情:我公司是国企A集团下属的一个子公司B,1999年A集团通过全资收购的方式将B公司收购,并接收了B公司之前的员工,当时因多方面原因B公司之前员工有2人与被收购后的B公司签订了待岗协议(待岗多长时间未确定,待岗期间工资为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现B公司打算与待岗的2位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各位B公司是否要付补偿金?如果要付:那补偿金的补偿标准金额是多少?补偿金要支付多少年的呢?
renard 2014-08-13 21:35 回复 赞(0) 1楼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