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跟人事主管谈到休产假的事,人事主管没同意,有以下原因:
1.公司本来就没有产假,何来休产假之事
2.即使那时生育分娩哺乳算事假,公司也不可能批三个月的假,时间太长。不批假,怎么可能离开岗位。私自离岗给你算旷工。
3.即使请三个月事假,时间太长,公司不会请人暂时接替工作,要么自己辞工,公司不赔偿。
请问各位,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生育险还要自己掏钱承担就算了,这段时间,经理主管还各种刁难,整天追问什么时候辞工。离预产期还有3个多月呢,请问这个时间可以申请仲裁吗?仲裁要准备哪些资料呢?谢谢。
枫语 2014-08-21 10:19 回复 赞(0) 4楼
一念之间1220 2014-08-26 10:28
renard 2014-08-19 17:44 回复 赞(0) 1楼
事情没发生呢,仲裁什么?你该上班上班,有医嘱有假条就可以休病假,到产假的时候该休就休,整理好一切与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明,如收入证明,劳动合同,乃至病休证明复印件,做最坏的打算,准备产假提前一个月仲裁。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劳动法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另外生育津贴各地不尽相同,但是产假期间应视同上班。可参照当地的生育保险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