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名女员工,患上精神分裂症,不发病的时候很正常,公司想跟她解除劳动合同,问题是:
1、与此类病患者解除劳动合同,适用哪些条款;
2、因为病情的特殊性,公司方跟她沟通存在困难,怕她想不开,病情加重,目前家属要带她去复查,她都不肯,执意每天来公司上班。
罗明 2014-08-28 16:18 回复 赞(0) 1楼
精神******症病人如果在病发期间签订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如果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患有精神病,可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法》和1995年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对〈关 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 复函》的规定,解除该职工的劳动合同。
如果已超过试用期,则要依据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企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以及1995年劳动部发 布的《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的通知》给予一定的医疗期。依据1994年劳动部办公厅 印发的《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的规 定,对在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 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工作,不得因 病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未治愈,不能从事原工作及另 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按规定提前通 知,并给予经济补偿。
附:相关法律法规
1、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文号】劳办发[1995]1号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制问题的请示》(浙劳仲[1994]21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间因患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5号)的规定执行,即企业招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办发[1994]214号文的规定,不适用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此复。
一九九五年一月三日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
(1994-7-14 劳办发[1994]214号)
辽宁省劳动厅:
你省丹东市劳动局《关于卫生部、民政部、******部、中国残联[1992]残联康字第92号文件效力问题的请示》(丹劳裁字[1994]86号)收悉,对精神病患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现函复如下:
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
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继续执行劳动部劳办力字[1992]5号的规定,即: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今后,随着全国精神病康复方案的实施,作为扶持残疾人的政策,对精神病患者医疗期满能从事工作的,应由企业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上述意见请转告丹东市劳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