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与千寻333 2014-09-02 14:36 回复 赞(0) 1楼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结论
法律规定:因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比如劳动者申诉索要加班、加点工资及病假、工伤工资等)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有的用人单位或是因没有考勤表可举证:或是虽有考勤表但由于没有当事人本人签字认可,致使无法认定其证据材料的真实性等原因,屡遭败诉,不得不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所以,目前许多用人单位在劳动管理中对员工考勤操作中存在的问题的存在大大降低了企业就劳动者因减少劳动报酬提请仲裁的胜诉率。从上述案例中,用人单位虽然给员工确认了考勤,但员工并没有认可工资。尤其是加班费之类的项目,所以只确认考勤是不够的。而工资则是法律规定必须保留纸质材料,至少两年备查。从风险防范考虑还是建议由员工确认签收工资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