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一员工,九月中旬的预产期,但是该员工早就没有心思上班的,但因为生育险,一直不愿意辞职,于是7-1开始休事假,一直到现在,(公司因为各部门的人员编制十分紧张,他一直占着一个位置,他的岗位要找人,集团都批不下来,一直是部门的同事去轮岗的.而且公司也考虑他自身情况,批了假,也给她买社保)他的劳动合同到今年12-19日到期,现在他本人告知人力部,不再续签,但是他自己计算出来,他有98天的基本产假+15天的晚育假(暂时不计算是否有难产假),照这样计算,他的合同到期之后产假还没休完.现在,他要求,没有休完的部分也应该计算产假工资.
我是这样回答他的:他的事假期间,从他递交事假申请的时候开始计算,到他的事假结束哪天.产假假单也是他自己写的,从他申请那天起计算(他自己写的是9.1).他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到时候我们还会有个正常的程序跟她过一下,然后到时候不确定不续签,超出劳动合同部门的产假工资不予计算了.
请问各位老师,我这样做有什么不妥之处吗
joanna_0722 2014-09-04 09:50 回复 赞(0) 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