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音桥 2014-09-16 11:06 回复 赞(0) 1楼
这个问题之前提到过,具体的措辞有点不记得,借你问题在网上重新温故了一下。
同时,偷个小懒,引用某位律师的解答发给你,已经阐述的很详细了,我也不必画蛇添足。
一、理论依据
1、从《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来看,筹备中的公司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是没有用工权的。但根据《公司法》规定,筹备中的公司的责任,应由负责其筹备的发起人承担。也就是说,筹备中的公司虽然没有用工主体资格,但发起人应是用工主体。
2、如果发起人是自然人,并以个人名义雇佣员工,则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当公司成立时,发起人雇佣的员工转入公司,双方之间形成劳动用工关系。
3、如果发起人是企业法人,则被雇佣的员工与该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的调整,双方应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应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待筹备公司正式成立后再转入新公司,解除之前的劳动关系,与已成立的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延续劳动关系。
二、你的案例:
1、像你这种情况,(1)占地补偿村委缴纳的社保至2013年10月,应该在这之前公司不需要补缴(涉及标准有差额,可能要补差额);(2)新公司成立之后,应当新公司与个人订立劳动关系,特别是在2013年10月之后的社保,肯定是需要缴纳的。(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有效期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后的一年,如果从2013年10月来看,无论如何,目前你的案例,还在仲裁时效内。更何况这种涉及到个人报酬方面的,在离职前是不受1年限制,从离职后再开始起算的。
2、保险措施:你这种情况,还可以去咨询当地社保中心,各地政策还有差异性,这种时候县官不如现管。他们的解答更具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