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音桥 2014-09-16 16:26 回复 赞(0) 3楼
问题一: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入职开始工作了,事实劳动关系形成了,就应该订立了。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个月缓冲期。
2、不在1个月内订立有哪些后果?
(1)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的,每月支付2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2)超过一年未订立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3)对于一些因未订立劳动合同而不明确的条款内容,如劳动报酬之类,有集体合同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4)总而言之,一旦存在纠纷和模糊不清的,很多情况下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单位举不出确切证据的,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所以,尽快订立对单位有利,拖延对单位不利。
问题二:
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单位要列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确切证据,如试用期考核协议、绩效协议等,光凭个人或上司评论,是不足以证明的,极有可能被退回。如此一来,则属于违规解除劳动合同。
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的或者已不能继续履行的,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