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公司将由江阴搬迁至常州,企业要求员工去搬迁地常州交接,然后再解除合同。这种做法是否违法的?(现劳动合同上签的工作地点是江阴,公司也没有和员工进行工作地点变更协商,也没有进行经济补偿协商)
另:工作交接是否--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才进行交接,并且工作交接地应该在劳动合同上签订的工作地点江阴进行交接?
枫JM 2014-10-24 15:57 回复 赞(0) 1楼
1. 公司地址变更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应该提前告诉员工(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愿意跟随公司搬迁的,需要变更劳动合同(劳资双方协商一致,留书面凭证)。不愿意跟随公司搬迁的,按照劳动法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补偿金(工作每满一年补偿1个月平均工资)。当然不愿跟随搬迁的员工主动递交辞呈更好,因为搬迁前主动辞职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2. 交接和交接地点的问题。正常来讲员工离职前应该配合工作做好工作交接,一般是一个月内,当然协商一致可以延长交接期;但是员工不同意的话,公司交接期不能超过一个月。尤其是如果是支付补偿金的接触劳动合同,可以跟员工说清楚,交接完工作再一并结算工资和补偿金(交接期一个月内应该很多人会同意的)。如果是主动辞职不配合交接的,可以援引劳动法,员工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可向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但这个需要公司提供证据(一般不是特别严重的情况,也用不到这台)。员工不要求赔偿就走人,又没造成重大损失的,即使不是很配合交接工作,公司也没有太好的办法,只能拿背调配合来稍微约束下员工配合。员工不吃这套的就没办法了。交接地点问题,如果协商一致可以在常州交接,但是员工在常州交接应该按照出差处理,因为原合同约定的上班地点在江阴,应该帮员工解决好食宿行的问题,大部分员工可能还是会配合的。不配合的员工,那就让新招的人出差来江阴交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