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从事销售工作。2010年9月入职某公司,2011年6月公司给予启动保险,且按基数缴纳。2013年8月,公司已2012年未追缴400万元货款为由将其停薪留职,暂停一切福利待遇。未通知本人,A与直属领导沟通,直属领导告诉A公司将其停薪留职,专职追讨欠款。2014年3月公司通知A回公司结算,公司人事通知A,2013年8月公司已将A开除。因其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用通知本人,也无需给予经济补偿。请问:
1、 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2、 A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偿2012年9月—2011年5月之间的保险金额。
3、 因公司未通知A已被公司开除,导致A超过申请失业金的实现,现在无法领取失业金,可否要求公司给予失业金补偿。
A,还可以对公司提出哪些合理的赔偿要求?
carolliuliu 2014-04-10 17:28 回复 赞(0) 1楼
“因其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用通知本人,也无需给予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里面好像没有这样的规定吧,只是如果员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无论是何种情况,公司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肯定是要告知员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