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搬迁至另一个城市,部分劳动合动未到期员工不愿去,公司是否该补偿?补偿金额是按什么标准?是按搬迁前发给员工12个月的实发工资平均数还是12个月应发工资平均数补偿呢
井底的一只青蛙 2014-09-19 08:09 回复 赞(0) 1楼
法律依据:
公司搬迁属于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环境产生重大变化,双方协商没有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
解除方法:
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数额的代通金解除劳动合同。
支付标准:
并且此类情形属于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支付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基数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计算按应发工资平均数计算
附一:
经济补偿金基数计算标准中“工资”的说明: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予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附二:
不列入补偿金“基数标准”的范围如下:
1.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