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职工因工骨折,住院治疗56天,医院给出具的是一级护理证明.
住院期间,员工没向单位提出护理要求,单位也没有派人进行护理,现员工出院,工伤认定已批回.员工要求单位支付住院期间其家属的护理费用和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和交通费.
单位HR应如何处理此事,什么标准.
谢谢各位同仁不吝赐教
王泽强 2014-12-03 15:51 回复 赞(0) 1楼
一、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该按规定向劳动保障局工伤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职工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用人单位未提供护理或同意职工自己安排护理的,护理费标准按以下情形处理:
1、住院期间有专门护工护理的,按护理费单据载明的金额确定;
2、安排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按其亲属收入证明载明的金额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3、安排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可按当地一般护工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除外。工伤职工出院后,如需护理的,应凭医疗机构证明,按上述标准执行。用人单位安排护理人员的话单位无需再另行支付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出伤残等级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同的伤残等级有不同的伤残补助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