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分公司今年5月成立,但2013年就开始以工作室的形式在上海办公了,上海公司成立以前员工签的是广州总部的合同,现在上海准备签回上海的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签。原因在于,上海规定工时40小时。上海公司是大小周,大周是工作42小时,小周工作是35小时,员工说42小时超了2小时不签合同,要公司赔偿,不赔就告。广州总部大小周是每天工作8小时,劳动合同上写明工作时间是标准工时。如果真告会工时问题成立吗?
1、劳动合同签订单位是广州总部,实际工作地点是上海公司,但合同上没填写工作地点,也没填写工作时间,都是空白未填。如果员工申请仲裁会成立吗,在上海受理还是广州受理?
2、合同空白处都未填写,只填了合同时间,员工签名,公司盖章,会视为无效合同吗?
3、这件事情如何解决呢?
齐涛 2014-12-05 13:20 回复 赞(0) 1楼
回复一、《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上海分公司是正式成立的,个人认为是在上海受理。
回复二、空白处未填写,不能认定整个合同无效,未填写的部分按国定和地方法规执行。
回复三、这个事情解决的思路:
1、调整为每周40H的标准工作时间;
2、大周时周一至周五工作不起过40H,其余时间在周六算加班;小周时将周六的加班时间调休回来。
3、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
在和员工签合同时可以体现以上思路,当然有其它方法也在合同中做对应的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