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个员工关系的案例,请大家帮忙分析一下。
员工2003年入职一家民营企业,一直到目前工作11年之久,公司没有为员工购买社保,其间员工有要求让公司购买社保,公司称当初招人的时候就是按临时工招聘的,没有缴社保一说。其间公司有让员工签订劳务合同,但不是从入职开始就签订的,在劳务合同之前,公司与员工之间没有签过任何东西。
现在员工已经52岁,女,一直还在此公司工作,从2003年入职以来工资都是打在银行卡上的。
请问各位亲们,员工如果要求公司补缴社保,而发生劳动仲裁,员工有把握胜吗?需要提供什么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