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强 2014-12-05 14:21 回复 赞(0) 2楼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按照这个理由辞退的,不需要提前通知,不需要给经济补偿金。
所谓“严重失职”,即员工没有履行自己岗位的主要职责;所谓“营私舞弊”,即员工为一己之私欲利用自己的职权欺骗单位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当然,无论是“严重失职”还是“营私舞弊”,都必须已经给单位造成了损害,而且必须是“重大损害”。这里“损害”的范围很广,不仅仅包括直接经济损失,也包括单位商誉的损害等其他非直接经济损失。
行政采购这个岗位是个“肥差”,在这样的岗位上栽倒的例子比比皆是,所以上任这样的岗位,就更应该自律。采购的岗位职责应当是在采购前了解市场上目标产品的相关情况,为公司挑选到功能最合适、价格最低廉的产品。如果暗自收受供应商回扣,无疑属于“营私舞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