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员工驾驶无牌汽油机动车与二轮摩托车相撞,员工受伤,双方负同等责任,员工医疗费支付了8000元,休息7个月,后因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通过法院调解,由于二轮摩托车购买了交强险,保险公司赔付员工3万元,超出保险赔偿部分,二轮摩托车主赔偿5000元,最后双方达成一致。
现员工返回公司拿医疗发票找公司要求全额赔偿并支付休息7个月的工资。
请问公司是全额赔付,还是赔付差额部分?
renard 2014-12-31 23:33 回复 赞(0) 1楼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如果单位未能及时申报工伤认定,可以动员员工或家属自行申报工伤认定,否则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负担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