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主要是药品生产、研发、销售一体的大型综合类公司。 某员工张某,于2013年4月入职,在公司仓储部担任保管员一职,主要是分发实验室用的化学试剂,工作期间表现平平。但是保管员的工作吧,主要是严谨、细致,该员工也从未出错,工作上也过得去,同事关系比较融洽。张某于2014年3月开始陆续请病假去医院检查,后于4月中旬确诊为肾功能衰竭症,需要长期治疗,因此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相关部门和领导考虑其工作中一直勤勉,没有过错,依照劳动法给予其病假1个月。1个月后,该员工以无法工作为由要求公司继续给予其病假,相关部门领导考虑岗位设置和张某自身的身体情况,重新录用了一名新保管员,并一直给予张某病假。依照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张某工作不满1年,“(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企业应给予张某三个月的医疗期以及相关保险待遇,医疗期满企业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由于张某一直以自己肾透析,无法返回原岗位工作,不愿意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保留劳动岗位为由,要求企业给延长假期,并缴纳相关的保险。(由于张某是异地户口,如果公司停缴保险,将无法享受医疗保险相关待遇,自己承担的医疗费用过高)
考虑到张某的家庭情况,企业和本人双方协商同意暂时为张某缴纳社保,并协商公司部分和个人部分的社保均由张某本人承担,病假期间公司屡次慰问张某,并询问社保自行承担事宜,张某态度诚恳,同意补缴。但2014年7月-2014年12月期间张某并未到公司来补缴欠费,连个人部分也未上交。
企业并不是做慈善事业的,因此要求张某于2014年12月15日之前清讫所有费用,否则企业以医疗期满为由和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将此决定电话告知张某)。张某于2014年12月15日来到单位,以从事的岗位是有毒有害试剂为由,要求公司申报职业病,并拒绝缴纳任何保险费用,要求做完职业病申报后再缴纳个人部分。肾功能衰竭证的诱发原因有很多,公司的试剂也只是用于普通的实验用,并不属于有毒有害试剂,仅仅是普通的化学试剂。而且公司每年为相关人员进行体检,且有很多10年以上的老员工以及退休的老员工,身体并无异样。由于公司人性化角度的考虑多为员工缴纳不该缴纳的保险,而导致的损失,到底应该由谁来买单呢,即便是申报职业病,这种根本无法界定的鉴定项目也是对员工无意义的。而入职体检只体检普通的身体项目,并未涉及到肾功能…… 这又从何说起呢。企业迷茫中。
大飞0746 2015-01-07 08:08 回复 赞(0) 2楼
建议处理方式如下:
1.书面通知其本人返岗保留相关证据;
2.公司职业卫生健康监测区域是否包含当事人工作区域,如没有包含建议增加;
3.启动职业病健康检查(应急检查)如发现疑似职业病则保存相关资料申请工伤认定处理;
4.员工诉求需要书面提出申请,因职业健康引起的劳动争议,建议员工走法律程序处理;
5.能协商处理那是最好的,不然后继职业病诊断(体检,复查,诊断),工伤认定申请流程也需要大量时间处理.
后继需要加强处理的:
1.公司内部危害因素识别应加强;
2.公司内部存在的职业健康危害因素是否按法律法规要求:申报,公示,告知员工,接触职业健康因素工作环境是否定期检查;
3.定期对接触职业危险因素的员工进行职业病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