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是一家市场调研公司,但目前在职员工的能力无法达到领导的满意,天天开会中指出的问题都无法及时解决,公司领导想在春节前辞掉一批员工,大多合同都没有到期,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否可以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六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的标准发给补偿金,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也就是如果她是15年6月合同到期,1月辞退,我应该按15年1月及以前的十二个月算月工资,如果不满一年的除以相应的月就可以了呢?按这种情况辞退员工合理吗?除此以外公司还需要做什么吗?(目前公司人员30人,如果此次辞退人数超过3人,是否要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通知大家呢?但我们公司与下面分析的情况不同,年后是要通过招聘把人员补齐的)
望大家积极提供答案,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