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前任现在与公司仲裁,大致情况如下:7月19入职,11月20被开除,期间没买社保,合同签订了,但是合同被他自己拿走了,他现在能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么?如若不能,具体的法律条文是哪条?求卡卡们告诉我,在线等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15-01-20 10:18 回复 赞(0) 9楼
看到过之前类似案件的判决,法院支持了公司的意见。
单纯从举证责任角度,公司不能举证证明签订过劳动合同,公司一定会败诉的,但是这里特殊的就在于这个员工就是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他完全有可能拿走了已经签订的合同。
所以在举证时,举证出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又被拿走的可能性不大,这就需要举证他是负责签劳动合同的,公司其他人都签订了劳动合同,从逻辑上、动机上,公司没有不签劳动合同的理由,争取仲裁员的认可。
是输是赢,真的看仲裁员的自由裁量了,公司输了,只当是吃亏涨经验吧。
没买社保,是有问题的,如果你们买了社保,对于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被员工拿走的可信度会更高。
清秋天使 2015-01-19 11:24 回复 赞(0) 4楼
案例中合同是关键,如果签合同了必须有证据能够证明此事,比如联系内容方面的,短信,通知,盖章登记等等。社保需要补交并交纳滞纳金,但是这个也不是给员工个人是给社保局的,可以和员工协商,公司开除需要看什么原因,符合劳动合同单位解除原因的不需要支付补偿金,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需要支付的标准: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说最多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如果公司确实与劳动者签过合同,那就与其协商解决,尽量减少彼此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