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区:
公司单方面要求解除已工作三年无过错的员工,解除前12月平均工资8200.
双方协商一致,签字盖章同意公司给予10000元的补偿,员工放弃其他一切追偿权利等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一式两份.
请教:
1、这份协议书有效嘛?
2、领钱签字后员工能否依法追偿合法权益发起仲裁、诉讼.能获得支持嘛?
谢谢~~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15-01-21 16:03 回复 赞(0) 9楼
通常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要求公司支付差额部分。
民事纠纷中也常常出现这种赔偿金额少于法律规定金额的情况,法院一般也是会要求责任方支付差额部分,以示公平,不会去认定协议是否有效。
其实公司是有办法避免这样的法律风险的,这种协商解除的情况,一旦谈妥,要求员工自己申请离职,公司再以人文关怀的角度,以公司贡献金的方式支付,这样他本人申请的离职,就没有再起诉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了。
或者在双方的协议书中写明:系本人申请离职,鉴于本人对公司的贡献,公司向其支付奖金。
这样的字样,即使日后员工以补偿少提起仲裁,也不会赢了。
能拿到8000多工资的人,对劳动合同法应当是懂的,既然本人愿意就要10000元补偿,公司支付后再起诉公司,实在是不地道。
如果公司确实利用本人不知道相关法律规定情况,少支付了钱,那就补齐吧!
yinyanqi87 2015-01-21 13:09 回复 赞(0) 7楼
个人理解显失公平,如果是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应为24600元,实际支付1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对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显失公平的认定作了司法解释,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则规定,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些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有关合同显失公平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