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你们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们公司是6天8小时制,前段时间,我们公司淡季,星期六实行休假不扣钱,但是前提是到旺季要到车间加班,如果在淡季期间离职,走的时候要扣钱,这合理吗?
左岸的夕颜 2015-01-26 09:39 回复 赞(0) 3楼
先来说说上班时间问题,国家的规定是这样的:1、平均每天不超过8小时;2、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3、每周必须休息一天。这就是说每个星期你们都有一天是在加班,要算加班工资,不知道你们公司在合同和工资条是怎么处理的。国家规定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既然你们周六那一天本来就是算加班,那么加不加的问题,一般情况要先问员工,员工有主动权,除非有特殊情况。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合同法规定: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有的公司会在合同或者工资条里体现了已经支付了加班工资,不知道你们的工资条是怎么样的,所以我无法判断。希望你提供工资条的样式。
复兴之路 2015-01-26 09:28 回复 赞(0) 2楼
到车间加班是公司统一要求的,应支付2倍加班费的,现在不仅不支付,加了班,离职了,还有扣钱,一旦发生劳动仲裁,是败诉的,不合乎劳动合同法。
扣款的行为:
只有在企业为员工培训支付了相关培训费用,双方约定一定的服务期限,若员工没有达到服务期限而离职,企业可以根据未服务的期限时间来扣除一定的培训费用。
公司颁布的规章制度,经职代会或职工代表会签沟通讨论,并且员工培训有签到记录,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可依根据具体条款内容来扣款。除此之外公司单方面发布的规章制度,随意扣款的话,均不利于企业的。
xiaoyuan501 2015-01-27 1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