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人工成本太大,为了控制成本,经过初步预算,给每个部门一个定额,比如人力资源部,按每人一年5万,按4个编制人数给的一共是20万!这20万包含单位为员工缴纳的保险费和平时的过节福利费用等包杆。实际算下来领导的工资高一些,一年就占了6-7万,剩下3个员工平均每个月的工资按承包制的算比以前的工资还降了几百。
单位的意见是,如果你部门可以把人数减少,那么多出来的钱可以由部门内部分配。如果不能控制人数,就只能僧多粥少,有人会降薪。
单位在做这个事情时并未征求每位员工的意见,而是和每个部门领导都签订了一份承包责任状。
请问,1.这种做法是否违反劳动法?2.如果日后有仲裁,这种情况员工能否赢得仲裁?
3.如果单位要执行这种承包制,需要经过哪些程序或者手续才能保证合法性?
不知道表达清楚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