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入职一家公司,签订的是试聘协议,为期2个月,说试用期过后签订一年的聘用合同,可是缴纳社保是在另外一家公司购买,这样的情况造成几点疑问:
1.签订的试聘协议书、聘用合同跟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2.假如我没有过试用期,公司提出不予录用是否合法,能否提出补偿(不在本工作单位购买社保,而且发现公司存在忙时大量招人,闲时就是不给过试用期辞退的现象)?
3.是否可以只单独签订试用期2个月的试聘协议书?如果签了一次协议,下次是否就可以提出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4.如果这样做员工的风险大还是公司的风险更大?
王泽强 2015-04-29 13:55 回复 赞(0) 1楼
《劳动法》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