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入职一家公司,签订的是试聘协议,为期2个月,说试用期过后签订一年的聘用合同,可是缴纳社保是在另外一家公司购买,这样的情况造成几点疑问:
1.签订的试聘协议书、聘用合同跟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2.假如我没有过试用期,公司提出不予录用是否合法,能否提出补偿(不在本工作单位购买社保,而且发现公司存在忙时大量招人,闲时就是不给过试用期辞退的现象)?
3.是否可以只单独签订试用期2个月的试聘协议书?如果签了一次协议,下次是否就可以提出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4.如果这样做员工的风险大还是公司的风险更大?
小鸟奶爸 2015-04-29 11:32 回复 赞(0) 1楼
1、区别不在于协议或合同的名称,关键在于协议或合同的内容,公司和员工都具有合同双方主体资格的,不管签的是协议还是合同,实质上都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节,如果协议或合同内容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责任也在公司方;
2、没过试用期能否辞退,关键是辞退的理由是不是充分,有无证据支持,如果能证明你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要求或达不到工作要求,公司是可以无偿辞退;
3、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只签了一次协议或合同,工作年限未达到10年,不符合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第三次签定合同,或工作年限达10以上才可以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当然是公司的风险大了,公司这是自作聪明,自己给自己挖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