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边的小豆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本文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依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您的合同是十月份到期(假设是今年十月),而公司却要在6月份(假设是今年6月)与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也就是说提前四个月要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假设是没有与您进行平等协商就“强行”要求与您重新签合同的情形属于用人单位单方面与您解除劳动合同),这就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时,你的劳动期限是08年4月-15年10月,则补偿金的计算公式如下:上年度您在岗12个月的平均工资*7(08年-15年)*4月-10月(案例中未透露您的具体工作年限日期,因此不好判定您是否满半年,如未满半年按半个月计算,已满半年按1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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