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15-07-06 14:23 回复 赞(0) 4楼
我想,楼主想说明的问题不是短信离职是否具备效力,而是这位主管以短信为据,未经人事或相关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宣布该员工离职是否合适,甚至是否可以对该主管追责。
很多领导都喜欢把他的部门员工看做是自己的私产,自己有权对其做任何处罚,甚至要求其离职,我认为这种情形在公司管理的角度是不允许的。当然,部门领导的权威公司需要维护,公司需要给部门领导撑腰,以便他对他的部门员工进行管理。但是这种放权与维护不是无限扩大的,否则,部门领导的一些行为可能导致劳动争议,当然也存在部门领导不是出于公司管理、利益的角度,而是出于私欲、出于个人恩怨的情况。
我建议无论公司是否有相关规定,从管理的角度讲,都需要给这个主管处罚,可以是书面警告之类。并重新确立员工入职、离职相关规定,只有获得人事部门审批后,才允许确定、通知员工的去留,当然,通知权应该收归人事,或是获得人事确认后才可以由部门领导执行。
至于短信是否可以替代书面离职申请的问题,还是建议慎重处理,本案中离职员工也不是不写离职申请,只是说要晚交一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