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兴之路 2015-07-09 07:51 回复 赞(0) 1楼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和《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规定,应向符合条件的员工家属支付丧葬补助费(3000元)、一次性抚恤金(参照当地标准)、遗属生活补助费(若有未成年人,每月补助300-500直至其年满18周岁)。
对于非因公死亡的赔偿,如果地方有规定的,按照当地法规政策执行。但有的地方对此没有规定。
1、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
2、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
3、遗属生活补助费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供养直系遗属女必须年满55周岁,子女不满18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