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国庆小长假准备结束,在长假的最后一天,外地员工从家里出发回来公司上班,在从家乡回公司的途中发生意外,算工伤么?
问题二:外地员工在公司上班,也长期住在公司宿舍,等于说宿舍就是他的家。但是某天下班,员工自行驾车出公司买菜,在出去的途中不幸发生了意外,算工伤么?
复兴之路 2015-07-29 09:09 回复 赞(0) 2楼
一、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职工日常的居住地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因职工上下班是一个规律性的行为,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安排确定自己的上下班出行时间,而异地探亲一般不属于日常上下班的范畴,职工下班后再从居住地回家或者从异地探亲返回单位驻地是探亲假期的结束,并非是上下班途中。因此,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形,应当不予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何为“上下班途中”限制,引发不少争议。此类案件的处理,应从该法尽大限量维护受伤害职工利益定立法宗旨出发,结合 “上下班的时间”、“上下班的路线”、“上下班的目的”三要素来理解。
(一)对于“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要求,应该是在一个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根据职工上下班路程的远近,使用交通工具的不同,考虑交通状况等因素,在合理的一段时间范围内均可以认为是上下班时间。在理解时间要素时,需要把握上下班时间和行程时间两个方面的要求,上下班时间是指正常工作或加班加点的开始(结束)时间,行程时间是指职工选择的行程路线和交通工具从单位到住处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二)对 “上下班的线路”要求,这里路线应该是上下班的合理路线,而不应该是必经路线,合理路线可以是地面路线,地下路线(地铁、过江隧道等),高空路线(高架桥等)。各种路线只要可以联系到迅捷,或者费用低、或者安全性好等理由,就可以认为是合理路线;住所地或者上班场所可以有两处以上,有两个不同的方向,无论选择哪处或者哪个方向,只要是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的时间,可以认为是合理路线;职工与他人共搭车上下班而选择的绕道路线、因修路等原因交通改道的路线以及回父母或者子女家的路线,也可以认为是合理路线。
(三)对“上下班的目的”要求,即职工是以上下班为目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了其他活动,该活动是职工日常生活必需的、合理的要求,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相反,如果职工改变了这个目的,即使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也不宜认定“上下班途中”。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因此,对于上下班途中出现的人身伤害是否构成工伤,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当事人住在宿舍,外出买菜受伤,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工亡,要看当事人外出买菜是否位于其回家的合理路线上。如果是,就构成工伤。如果不是,那么很难认定为工伤。负全责的事实也很难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如果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当事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就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