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是一家新公司,在最开始的时候,由于公司内部、外部等等原因,在任职资格要求这块没有进行规范。从2014年6月份开始,公司决定规范员工任职资格体系,工程师任职资格,由原来的专科变为本科。导致当时公司在岗的工程师部分不符合要求,所以当时就大力提倡员工进行学历提升,联系了2所985、211的学校,邀请老师来公司组织员工报读,并提供全额的学费报销。一年后,经过了3次报读,绝大多数工程师已报读,但还是有小部分拒不报读,所以公司现在决定对不符合公司任职资格要求,同时拒不报读的同事进行降职降薪处理,请问公司这样做符合劳动法吗?
山中那颗石头 2015-08-14 15:11 回复 赞(0) 3楼
《劳动合同法》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
《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对其调岗降薪是符合法律精神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自主管理权”。但是,不能胜任工作必须有考核标准和考核结果证明(相关规章制度)。有以上条件,可以变更劳动合同条款甚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