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合同是7月19日到期,公司于6月20日发了与他不续订劳动合同的通知,该员工也接到了通知。于是该员工就在7月16日去了医院做了痔疮手术,开了一张一个月的假条(7月16日-8月15日)8月16日又复查开了一张到9月1日的假条,在这期间(8月25日)他回到公司因一点以前工作上小事与老板发生口角,把老板给打了(通过公安了,但公安只给调节没有书面材料)。现在问题是:1. 公司能不能与他解除劳动关系
2. 医疗期内不能解除劳动关系,但是他又打了老板,应属于严重违纪,按公司制度给予开除处理。
3.如果按开除处理了是不是可以不用给赔偿金?但是医疗期还没满,给不给补偿金?
4. 7月20日至今他也没来签订合同,这个又怎么来计算呢
晴天遇上雨天 2015-08-31 13:33 回复 赞(0) 6楼
@亿都川王娟1234:
1、医疗期是有规定的。员工实际工作年限累计(可视作总工龄)10年以下且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医疗期3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且本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6个月。关于医疗期相关的其他内容,国家有规定。公司按此规定核定该员工可享受的医疗期,劳动合同顺延至该医疗期结束时终止。此类情况属于: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2、因员工打人,如果要按严重违纪开除,需要看公司对严重违纪的相关规定。属于公司制度规定的范围,可开具相关处罚单,作出开除处理。但需要注意公司制度的制订、公示、学习流程以及处罚的相关流程要合规。若按严重违纪开除该员工,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啊哦呃 2015-08-30 13:17 回复 赞(0) 4楼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第三条指出: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这里只是强调了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但不包括第三十九条。就是说如果发生三十九条中出现的情形,单位还是可以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九条第2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我自己是这么理解的。 按照第三十九条中出现的情形而解除劳动关系的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而劳动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qzl浮城大亨 2015-08-28 20:30 回复 赞(0) 2楼
可以啊,医疗期可以查验假条的真假。
晴天遇上雨天 2015-08-31 1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