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天遇上雨天 2015-08-31 13:11 回复 赞(0) 2楼
楼主所说情况,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
1、员工已连续签订两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连续工作满10年,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时,除员工本人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上公司员工一年一签合同,该女员工早已超过连续2次签订劳动合同,再签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满,女员工处于“三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该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公司不得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其“三期”结束时方可终止。
鉴于楼主所述情况,要合情合法处理该员工的事,只能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要想解除劳动合同,也得待该员工过了“三期”再与其协商。若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就是:公司给出丰厚补偿条件,如果该员工满意,便以“个人原因,主动辞职”为由,提交辞职申请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该员工处于“三期”,建议要解除一定是以个人辞职为由,以免将来被员工提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