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天遇上雨天 2015-09-14 10:00 回复 赞(0) 2楼
劳动合同8月31日到期,现在已是9月中旬,尚未续签。老板想解聘该员工。
劳动合同到期,无论是续签还是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均需要向员工书面发出通知。如果续签,需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办理续签手续。如果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则需要按劳动法相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并在劳动合同到期之日完成终止劳动合同的所有手续。
公司既未提前发通知,且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后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继续用工到9月中旬,此类情况,视作续签了固定期劳动合同。此时,老板想解聘该员工,该员工不接受解聘安排。公司规范的做法是:
一、续签该员工劳动合同,以免出现员工针对未签订合同的期间索要双倍工资的情形;
二、公司要解聘,员工不同意,该情况属于提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而双方未达成一致。公司若确定不再聘用该员工,有两个办法:1、公司与员工再次协商,提出经济补偿条件,补偿标准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执行,即工作半年以内支付半个月平均工资(该员工最近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半年以上至一年支付一个月平均工资,以此类推。2、鉴于该员工没有重大违规违纪法行为,公司不能予以开除。则公司可以强行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在第一种经济补偿方式的基础上支付双倍赔偿。
三、公司人事部门需要根据公司选择的方式完善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题外话: 建议HR没事多看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基本法律法规。象这样的劳动纠纷,有常识的HR都知道做好事前防范,而且有很多所谓的劳务纠纷,往往都是只要流程对了,手续对了就可以有效规避的。如果总是等到事情发生了才来想如何补救和处理,那么HR就变成了消防员,只顾着到处救火了。还有就是很多公司的老板,因为没有人事相关常识,本身做事和决策的时候,随意性比较大,在这方面,HR要明确地给予公司负责人相关指导,不要老板说什么就是什么,否则,造成了劳务纠纷,处理麻烦的人还是H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