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15-09-15 11:49 回复 赞(0) 2楼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7月17颁布实施)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如果企业安排休假,但员工书面申请不休假的,企业可以不给休假,同时不需要支付补偿,这也是很多企业使用的方法。
但本人觉得,员工带薪休假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且1年才休5天(工作10年以下),也不会对工作造成多大的影响,企业不应该剥夺员工的权利。只是面对强硬且不讲道理的私营企业老板,只有一声叹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