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汽车装饰公司的员工,2015年3月同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天,期间公司未给我缴纳社保,至2015年9月,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列出了以下几点,
1、近三月的实际业绩不达标;
2、因顾客评价低不合格,所以沟通能力不达标;
3、工作经验不符合要求;
但是这些考核方案和考核结果我并不知道,现在公司要解除劳动关系,我应该怎么样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晴天遇上雨天 2015-09-17 10:12 回复 赞(0) 7楼
1、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天,因此无论公司是否出具转正通知等手续,你已经于2015年3月7日转正了。自3月7日起,公司不得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公司在9月份还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规解除,可以索要双倍赔偿。
2、公司列出了业绩不达标等三个理由想解除劳动关系,先需要看公司之前是否有相关考核规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制订流程是否合法,相关规定是否提前告知员工并经员工确认。如无,公司不得以以上三个理由辞退员工。即使有相关规定且员工也明了规定内容,对于转正后发现员工业绩不达标、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岗位的,公司需要对员工进行调岗或再培训后上岗,上岗还不能胜任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入职不足半年,补半个月平均工资;超过半年至一年以内的,补一个月平均工资)。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的,还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3、公司在3月至9月期间未按国家相关规定为你办理社保参保手续及缴费,员工只需带上劳动合同提请有关部门要求公司进行补缴。这个事,一告一个准,公司是必须补缴的。
人力后生 2015-09-15 15:34 回复 赞(0) 3楼
试用期应该写的是3个月。
1、你需要的结果是什么?既然企业认为不合格,那么你最多就是要求补偿,所以其他不必深究。
2、你能得到的补偿,标准来说:
A.试用期变成了6个月,在3个月的时候是否有文件显示延长试用期。如果没有,那么企业要赔付你3个月转正工资的差额;
B.如果A成立,那么你实际属于转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如果超过半年工龄就是赔你一个月工资,没超过就是半个月工资。
C.如果A成立,那么你实际属于转正员工。提前通知金补偿:1个月工资。
D.当然你还可以告他违法解除,那么补偿就是双倍的。也就是B的补偿要双倍。
每每看到这样的问题,作为HR是既尴尬有心痛。出现这样的事情,企业和员工都有责任。
其实企业会辞退员工,很多情况是员工表现不好,有些是业绩,有些是人际关系不好。而作为企业很多情况是没有实时跟踪,做到及早发现及早处理。
但最终希望员工和企业能够和平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