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工厂是同一个法人代表,但工厂名称不一样,在同座城市,但不同区域,A工厂在中心区,B工厂在滨江区。
A工厂有一部分员工(20人左右)在3年前到B工厂新成立的一个车间工作。这部分员工合同与社保都在A工厂中心区。现在B工厂要拆迁。这部分员工公司计划安排到跨省分公司上班。
请教问题:1. 如果员工自愿到跨省分公司上班,是否要给予经济补偿?
2. 如果员工不愿意到跨省分公司上班,调回到A工厂中心区,是否要给予经济 补偿?
3. 如果员工既不愿意到跨省分公司上班,又不愿意回到A工厂中心区,是否 要给予经济补偿?
晴天遇上雨天 2015-09-23 14:24 回复 赞(0) 3楼
先分析一下情况:员工的劳动合同在A公司,现在公司计划安排员工到分公司上班。其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已经发生了改变,从规范的角度来讲,需要就劳动合同进行变更或改签。
因此:
1、如果员工愿意到分公司上班,则需要就A公司与分公司签订的协议内容进行分析:(1)如果A公司与分公司约定:员工的工作年限转入分公司累计计算,则三方需要劳动合同进行变更或改签,这时A公司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在分公司的年休假、司龄等计算上需要将A公司的年限算在内。(2)如果员工的工作年限不转入分公司累计计算,而是重新计算,则三方同样要就劳动合同进行变更或改签,这时A公司就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果员工不愿到分公司上班,而是调回A公司。则不需要变更或改签劳动合同,公司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如果员工既不愿到分公司上班,又不愿回A公司,则属于自动离职,公司在取得员工书面申明后,办理离职手续即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