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入职现在这家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入职之后得知因为跟另外一家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有工作上的往来所以公司的部分人员的劳动关系都放在A公司(我也在其中),社保工资等都由A公司给发放,但是一直在B公司工作并未到A公司上班,只是有工作往来接触,在这入职期间一直未签署合同也没有任何劳派协议,当时也与B公司多次提过这个签署合同事情,但是都因各种理由合同的事情一直搁置没有给办理,后来我怀孕生子,如今已休完产假回到公司上班,得知所有当时在A公司人员的劳动关系都要转回来,回到公司后让我们把之前的劳动合同还有入职离职手续都补齐了,在与B公司在签个合同,我都签了,我签的合同上写着三年的,签完字以后我就等了盖完章公司给我一份,这上班一个月了,合同没有返给我,然后公司提出又要跟我重新签一年的,先前回来签的三年的不算,说这是公司的决定,我是不同意在签署一次的,但是公司认为他们可以和员工想订立多少年的合同都可以,就是决定就是一年一签几乎没有商量余地,回到公司还给我调了岗位,并没有说我不符合现在的岗位,只是现在岗位有人了,所以调岗,也配合了。现在意思是我不签一年合同,谈话中说我不胜任现在岗位就给我继续调岗,这种情况我现在该怎么办好呢?说让我在考虑考虑,要么签,不签可能还要调岗。这合同的入职日期按照人事关系什么时候转回来开始算,等于我之前岂不是都不算这家公司员工了?我感觉是要抹掉我的工作年限,在找些理由不用我了,逼我自己走,感到很困扰。我该怎么做呢?
释乐儿 2015-12-15 11:27 回复 赞(0) 1楼
1、感觉公司在利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而且已补齐之前在A公司的合同和入离职手续,也就是说在补偿金的支付上,如果你不能证明非你个人原因将劳动关系转入B公司,是不计入工作年限的;
3、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言外之意就是,如果你不同意,单位是没有权利给你调岗的。
你需要做的:搜集劳动关系在A公司时候但在B公司上班的考勤、公司条、工牌、工服等等证据,调岗不同意,如果公司再逼迫你可以录音,然后不能主动提出离职,这样你什么补偿都拿不到,准备好这些资料,去仲裁,总的来说,劳动法还是偏向劳动者的,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