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风得怡 2016-01-15 08:54 回复 赞(0) 2楼
退休机制是一个企业响应国家政策的体现,那么在贵公司同样也应该制定类似的管理办法,当下女50周岁,男60周岁退休是国家政策,但事实可能出现的就类似笔者提出的实际问题,员工还没有缴满规定的养老保险年限,这时我们建议企业采取的是一种合理评估的机制。
即满足年龄的员工的个人需求是什么,首先我们作为人事工作者应该第一时间知悉,然后结合国家和公司的用人原则制定相应的对策。
1、如果员工个人想退休,自行解决后续退休事宜的,可以给予办理退休离职手续。
2、如果员工需求是继续为公司服务,那么就需要评估其工作的合适性、胜任情况等,如果都是满足公司需要的,那么应予以支持,向公司提出有关申请,同意其延长相应的合作期限,但可以签订补充协议约束双方的合作关系,与员工讲明,这是公司的一项福利举措,让员工可以踏实的继续为公司服务。这其中可以酌情商定延续工作的时限等,根据企业及其个人综合情况而制定。当然,人事部门应提前考虑如期退休或中途因其他原因离职的人员储备等事宜。
3、当然对于有关社保等问题,也应该通过当地劳动部门了解相应的政策,这样在于员工沟通时,也便于从一个协助者的角度来沟通相关退休事宜,具体要了解的信息就是笔者疑问的办理不了退休咋办等信息。其实,主要还是领退休金等事宜的规定的进一步了解才是关键。
该事件的处理,鉴于以上的说明可以看出首先是“要有章可依”,因此需要企业先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类似的管理办法吧,一点建议,如有不当,尚请见谅!
采姑娘的小蘑菇 2016-01-15 08:47 回复 赞(1) 1楼
1、劳动关系角度: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所以此时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是依法合规的。
2、经济补偿金角度: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各项情形中,并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类似表述,但其第(二)项明确为“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考虑到楼主所述养老保险没有缴足,尚未达到“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按照法理,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只不过各地劳动部门执行的不同,比方说四川省现在是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建议楼主向当地劳动部门咨询。
3、是否能办理退休手续:无论企业是否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员工因养老保险未缴足年限,都是无法办理退休手续的,唯一的方式是缴足年限后办理退休。在具体实施上,各地社保部门规定不同,比如成都市社保局规定应当继续按月缴费至65岁(女性55岁)仍未缴足的,可以一次性缴足。与此相关的是由谁缴足的问题,基本上分以下三种情形:
A、已经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自行缴纳;
B、仍在原单位工作的,单位缴纳;
C、换了单位的,单位通过社保网上办理系统无法缴纳,但是可以到社保柜台申请为该员工缴纳。
楼主当地具体规定可以咨询社保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