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一名工程部经理,在公司服务刚满10年,原来有做过品管部主管,在工程部经理岗位上已任职2年,因成绩平平只堪维持日常工作最近频被老板抱怨,所以老板要求人事部把他调到品管部做主管,相当于职务降低一级、薪资也要跟着下调,该员工不同意调岗,对公司提出协商要求解除合同给予离职赔偿,这样是否合理?合同上薪资都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签的,岗位是干部,公司调岗从合同上讲应是没有问题的吧?
因之前人事工作失误前面有1年合同没有续签,后来有重新补签,但是补签的日期是补签当天的时间,这样是否存在被投诉未签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呢?
黎明前的黑暗2007 2016-05-31 18:29 回复 赞(0) 2楼
感谢sofan
我们合同上没有你说的约定条款,他不同意调岗反而以公司安排不合理为由提出诉讼,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做出经济补偿,这样我公司能胜诉吗?
黎明前的黑暗2007 2016-06-01 13:48 回复 赞(0) 4楼
按合同法第四十条(二)处理企业也是要付补偿金的呀,第四十六条(三)有要求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