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员工在一家广州初创型的互联网公司上班,5月2日入职至5月27日劝离,这三周的时间里工作思路频道与老板不一致,发生了较多的工作上的争执,所以会导致劝离的结果发生。
离职当日,A员工并未在员工离职表上签字,因为A员工认为很多事项没有确定,当时提到的是双休,后续上班时都是单休,且离开时,企业当天也未给对方计算薪资。另外老板还提没达到他的要求,绩效要做扣减(其实绩效根本就没有做,且也没有让A员工签字,全是凭老板个人的感觉)。
若是老板在6月15日的当天扣减了A员工所谓的绩效工资,导致A员工去当地劳监局状告,会有几成胜算的把握。
说明:A员工离开的最后一天27号,他与老板谈话关于单双休之事,已有做录音。薪资这一项,A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薪资结构明细表时(因为劳动合同的薪资与实际的薪资不相符),有拍照留底。
个人的小心思,是希望此员工去劳监局状告此公司,因为本小姐也不想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