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公司所在的写字楼电梯因载乘人员太多有出现突然停止运行和下坠情况(无人员受伤),于是总经理让出个公告,要员工安全乘坐电梯,如果人太多,宁愿多等一下也不要硬挤进电梯,若因此迟到了,公司会酌情处理。而且总经理强调此公告要盖公章存档(一般公司日常的非制度流程类通知,像放假安排通知等都是直接在公司群里发的),这让我意识到几个问题:
1、员工乘坐公司所在写字楼电梯受伤,算工伤吗?( 个人认为如在上班时间内乘坐电梯受伤,适用于以下的(一),上下班时间段适用于(二))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如果认定为工伤,那么公司出了这个公告,是否能规避部分责任?
3、如果不能认定为工伤,那么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此公告是否能为公司规避部分责任?
个人未接触过工伤的实际案例,想请各位大神帮忙分析解答一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