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上那些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该怎样约束员工按一个月的时间交接?
dan77 2016-06-14 11:27 回复 赞(0) 2楼
个人建议:
(1) 写这些肯定是不合适的。离职证明只是作为在你公司工作过、并且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新公司可以放心的开始签订合同并录用此员工。
(2)《员工手册》中申明离职程序,并在员工入职时便要求看员工手册并签字确认。这样在员工的脑海里便有了离职前需至少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且早些和部门领导说是最好的做法。以防为公司相同岗位紧缺人手而造成不愉快的事情。其次便是平常员工关系的处理,除非必然,员工并不是非要马上走的,离职是需要过程的。这个过程需要部门领导去沟通,HR只负责办理离职。
建议分清自己的职责所在。
heqiyan1102 2016-06-14 1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