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拥右抱的海棠16042212 2016-07-01 12:07 回复 赞(0) 4楼
有两个关键点:
1、员工造成的损失,是否要追偿。按你的叙述,追偿的可能性不大。
2、离职手续的办理。离职手续不办理,公司风险太大,必须办理。
职场进阶宝典 2016-07-01 13:40 回复 赞(0) 5楼
招人时最后把关交给用人部门,HR先做初步筛选,用人部门经理决定是否录用,签字确认。人招回来后发现看走眼了,那也赖不到HR的头上。
员工擅自离职属于人事管理的范畴,需要HR参与的。首先与员工电话沟通,尽量说服他回来上班。如果实在不行,就要发给对方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书,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例如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斯库亚 2016-06-30 17:47 回复 赞(0) 2楼
现状:现在这个员工已经自离岗位,遗留下一批损耗品,领导让你解决问题。
注意点:1、员工擅自离岗,没有办理正规的离职手续,为了避免被反咬一口,应出具书面到岗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不到岗,就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工资结算至解除关系之日,该扣事假的就扣除。
2、员工留下的损耗品,若你们有绩效考核或者其他约定,可作为罚款在工资里扣除。又或者暂押扣工资不发,待员工回来解决该问题。
3、这个员工这样子出纰漏,你们生产部门居然在最后才发现问题,是不是在生产过程中监督不到位或者前期培训不到位,这个损失用人部门也要负一定的责任。
4、这个员工的责任心和技术执行力颇有争议,这个就是招聘的把关不到位了。双方点头的部门都有说不清的责任。建议双方部门头头约出来,吃顿饭,下次预防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