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老板要求辞退员工,离职申请书等均已签字,但因公司章未在,所以没有盖章。现在员工以此为由,说合同未解除,要求回公司上班。他还把之前填写的都拿走了。请问我可以直接邮寄解除劳动合同书给他吗?不需要他的确认签字,这样可以吗?有什么风险吗?
因为他的工作效率太低,完成率太低,绩效考核结果太差,可以把绩效做为不符合公司要求的证据吗?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16-06-28 16:10 回复 赞(0) 5楼
离职申请书等均已签字,离职的行为就生效了,不需要公司再加盖什么公章,离职行为员工申请即生效,不需要公司审批。
你们的问题是为什么让他拿走了之前的资料,现在你说他自己申请离职的证据都没有了。HR要有一个心眼,一旦员工签了什么重要的东西,再找他协商或处理什么问题时,要拿复印件,原件自己留着,因为确实有的员工会拿走或者撕毁曾经签的东西,导致HR失去了主要证据。
现在什么东西也没有了,你们只能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解除劳动关系,即使他不服也只是一个月工资的赔偿,无所谓的,这样的人坚决不能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