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目前属于发展期,以往公司的年度奖金方面的考核以部门领导主观评价为主,现公司重新制定与调整年度奖金系数考核管理办法,其中有两条调整系数核算如下:
一、年度员工休产假、陪产假的,则年度奖金系数下浮5%
二、年度未休年假、婚假、病假、产假的,系数均上浮10%
关于以上两条年度奖金系数核算操作合法不?
目前有部分员工提出观点为:以上假期均为法定规定的假期,法定假期是不影响自己的年度考评与工资及奖金福利待遇的,且企业所有的各种津贴与奖金都是属于工资组成部分,企业这样操作是变相倡导员工不休年假则又不支付“未休年假”的2倍工资。而企业的观点是:年假由员工自行申请安排休假,员工未休年假是员工自己的意愿不是企业不批准年假,所以不用支付“未休年假”的2倍工资,且员工自己不休年假在年度奖金的系数方面上浮10%是一种奖励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