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是一个制造型企业,员工100多号人。有位车间员工2001年4月份入职,从2015年2月份开始请病假。镇上医生诊断书上写的是“支气管扩张”,随后每月能收到一张镇上同个医生开的诊断书。期间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他有12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快满的时候给他发了一份书面上班通知单,也通过电话(电话有录音)他本人答应在规定的时间来上班。后来到时间了一直没来上班,只是每个月他的老婆会送来一份医生的诊断书(镇上的诊所)。问他什么时候能来上班,她老婆说不能上班,医生说要休息。因为人事变动,所以这事一直拖到2016年7月还没解决。
这位员工在病假期间公司一直有给他交社保,但是在2016年5月份的时候给他中断了,未告知员工本人,没给他医疗期间的工资。
我的问题有:
1.如何和他解除劳动关系,需不需要支付赔偿金?如果要,大概是多少?这位员工病假前的月平均工资是2100元。
2.如果员工选择仲裁,之前的上班通知单及电话录音是否有用?公司要如何应对才能减少赔偿?
3.公司是否可以根据上班通知单已给,本人未来上班,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旷工三天自动解除劳动合同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