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员工,于2014年11月13日入职至2015年12月5日拿到公司离职证明。由于公司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该员工,赔偿金也未支付,故该员工于2015年12月9日到劳动仲裁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主张两点:1、工作一年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倍赔偿金。劳动仲裁判决结果支持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11月1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万年薪核算标准支持11个月数额为73333.37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666.67*1.5个月*2=2万元),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上诉主张如下:1、该员工为行政人事岗位,存在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公司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的二倍工资。2、工资标准为4500每月,不是年薪8万元。
员工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标准为年薪8万元,实际上公司每月公账汇入员工工资卡的标准为4500元。但是离职结算单也已经明确结算标准为8万元年薪。结算单明确了每个月公司划拨到员工工资卡上标准是4500每月,离职前还欠发工资26000元于一个月内支付完毕(欠发的工资不是从公账汇出,而是从财务人员名字的银行卡汇出)。另外公司帮员工出具了一份收入证明用去员工贷款购房(时间为2015年3月2日),证明内容也明确写明该员工的薪酬标准为年薪8万元。
请问,该员工目前持有的证据结合案件情况,如何界定过错责任还有工资标准及赔偿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