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一个员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现已认定为工伤,但由于员工将原件拿给肇事方了,原件不足,无法向社保局申请医疗赔偿,从15年11月到16年7月都在发工资,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不到半年,现在员工拿不出原件,公司领导觉得不可能一直给她发工资,问员工能不能回来上班(员工又说觉得身体情况不能回来上班,又没有医院出具的证明)。肇事者已赔付了一笔钱给员工,员工觉得公司也要出一些钱,还咨询了律师,说自己能做伤残等级鉴定。
想问下:该如何处理?能否:1.直接发文通知员工,工伤认定已下来,如要做伤残等级鉴定请于多少时间内到公司办理相应手续(伤残等级鉴定的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自行承担),过时视为自动放弃;2.不做鉴定,请于多少时间内自行将所需资料交到社保局或公司,过时自行承担责任;3.按规定该员工的医疗期只有三个月,最多六个月,现在已超过医疗期,是否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灰度学习专员 2016-09-06 11:42 回复 赞(0) 3楼
这个(3)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超过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超过停工医疗期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貌似是这样。
职工医疗期满一般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职工医疗期满,但是治疗尚未终结
二是职工医疗期满,职工到岗上班,但是不能从事原工作
三是职工医疗期满,企业延长医疗期后,劳动合同到期。
第一种情况职工医疗期满,治疗尚未终结。这种情况其实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
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7条规定:“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因此,对于这种情形下的员工,企业需要经过一个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我国个别地区对此出台了地方性规定,如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劳动者医疗期满进行劳动能力(复工)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办[2004]387)就对劳动能力鉴定的部门、范围及程序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二是一般疾病的员工如果医疗期满后仍继续请病假,对此笔者认为企业可以不再批准,因为这已经构成了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之情形,企业应向员工发出回岗通知书,表明“员工医疗期满未到原工作岗位报道,公司视为不能从事原工作,考虑到员工身体状况,企业为员工另行安排工作岗位,限其在×日内到岗上班,否则视为旷工或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内容。如果员工为办理病假手续继续缺勤,企业可以按照旷工处理;如果员工继续提交医院证明,企业可以按照“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
安排的工作”,从而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百度出来是这样的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16-09-06 11:35 回复 赞(0) 2楼
这个员工的情况即属于工伤,也属于侵权责任的被侵权人,他确实可以在向肇事方主张赔偿的同时,向公司主张工伤。
但对于医药费、治疗费用这种,他只能要求工伤或侵权人一方赔偿,现在他已经将医疗费用原件拿去给肇事赔偿了,就无权再要求工伤赔偿,因为这部分钱属于补偿性质,填补他损失就可以了,他不能得双份。
如果他觉得自己能够定残,通知他将相关手续交给公司,公司去办理或者让他自行办理,如果他过期缴纳,后果他自己承担。
对于工伤员工不应当计算医疗期,医疗期指的是非因工受伤或者自身疾病,工伤情况不适用医疗期,公司需要做的,就是向他支付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如果在工伤治疗结束后,他决绝上班,公司可以旷工为由开除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