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描述:
1、员工冯某,2014年10月13日入职计划部包装员,2014.11.11称自身原因,不适应夜班提出辞职。合同已签。。。
2、2014.11月底,公司原宿舍管理员(长白班)提出辞职,为此考虑冯某能力等公司认可,再次聘用。
3、2014.12.1再次入职人政部行政组宿舍管理员,也通知其签合同,一直以工作太忙(在交接中)为由,多次不出席签约。
4、2015.3.9冯某以转换环境为由,申请辞职。面谈及离职调查时了解:老婆去广东上班(伟创力倒闭)小孩也要去那上学,所以要去广东。
2015.5.15,冯某至劳动仲裁,以公司未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及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庭认定,员工第一次入职(计时,计划部包装员)有合同,第二次入职(月薪,人政部宿舍员)无合同,应当支付2倍工资及经济赔偿。
我司是否还要继续上诉,企业败诉好像确实是铁一般的事实,可是否有更好的可能:
理由1:第一次入职已进行入职培训,签合同等流程均完成
第二次入职个人以工作太忙为由拒签合同(多次邮件通知)系员工本人造成
理由2:在多次未签后,找其面谈称要离职,随老婆小孩去广东。考虑家庭原因,故无法挽留。
理由3:多次交谈后,了解其背后的真正原因:其广东找好的工作后来不要他了,他觉得自己损失了。正好有朋友知道了,就建议和原单位打官司要求支付2倍工资。
鉴于以上,企业要如何作业能将损失降到最低?
出此事后,公司入职培训、签合同等无论几次进厂,都必须重新再进行一次。也不接受任何理由不签合同的行为,哪怕是将合同送到员工工作岗位上也必须完成的。
可此案件还在进行中(老板硬不下这口气)
当初伟创力倒闭,我们出于吸收失业人员的目的,招录冯某,而冯某不适应夜班,也是出于对其能力的认可,在公司规定第二次入职必须离职达一年以上的情况下,特例录用。他不但不感恩,还玩这样一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