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度学习专员 2016-10-27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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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1.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充分。
a.法律规定员工入职就要买社保。(如果不买,员工可以申请被动辞职,这里可以要经济补偿金,具体自己查看劳动法)
b.喝酒是否是工作的必备技能,打个比方销售要是不会喝酒可能就会构成辞职原因,但是所谓HR,必须很会喝酒,这点不是必备的,所以不构成解除理由。
2.经济补偿金,参考《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这里是会得到经济补偿金或者代通知金。
3.可以要求。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与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即劳动合同成立之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4.解除合同是提前三十天通知,如不提前就必须支付代通知费用。具体可参考(劳动合同法)
我心依旧2016 2016-10-27 15:08
@laeson:我是在考察期内,被公司以个人要求社保、公司无法满足和个人不会喝酒(本人非销售岗位,是管理岗,岗位说明书没有喝酒一条)为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考察期内,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是提前30天通知吗?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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丿丨乁 2016-10-28 09:17
@我心依旧2016:1、首先要明白,公司单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在《劳动合同法》39、40条。你可以对照看一下。所谓公司说“无法满足购买社保要求,你不会喝酒”的理由,根本不构成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87条,违反本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2、试用期内根本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3、《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关于经济补偿的标准是过时的,应该参考《劳动合同法》,另外,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的情况才用支付所谓的代通知金。你明显不属于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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