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1。老总经营A地公司和B地公司,分别独立核算,我是B地公司出纳兼行政。因A地公司出纳休产假,临时将所有工作交接给我。自此我A地B地两地跑,一个月前某一天,A地公司财务突然告知我去A地******,因为事发突然,我临时有事暂时去不了,并及时告知了财务及B地公司领导(我的直接领导)。A地B地领导当时并没有提出任何意见。一个月之后,我的直接领导突然告诉我,因为我当时没有及时去******,导致A公司没能及时给对方提供发票,虽然没造成损失,但是鉴于我不去******,工作态度非常不端正,建议我立即写辞职报告,主动离开公司。我问领导是否还有其他原因,比如我是否给公司带来什么损失?或者是否违反了公司什么规定还是工作哪里没做好,领导说没有其他原因,就这一个原因。现在领导强行让我交接工作,请问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碾玉尘 2016-11-04 16:19 回复 赞(0) 6楼
“一个月前某一天,A地公司财务突然告知我去A地******,因为事发突然,我临时有事暂时去不了,并及时告知了财务及B地公司领导(我的直接领导)。A地B地领导当时并没有提出任何意见。”有和相关领导沟通的记录吗?在沟通记录中你的领导有没有要求你必须前往,或是之前有后被你说服后没有再次要求你前往?“一个月之后,我的直接领导突然告诉我,因为我当时没有及时去******,导致A公司没能及时给对方提供发票,虽然没造成损失,但是鉴于我不去******,工作态度非常不端正,建议我立即写辞职报告,主动离开公司。”公司有经过公示且你签字的因工作态度不端正而开除的规章制度吗?要是没有那你就去仲裁企业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要仇2N的赔偿经。
灰度学习专员 2016-11-03 17:08 回复 赞(0) 5楼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违法解除是不支付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