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咖好:
我之前于2016年8月1号入职A公司,主要做这家公司9个城市人员的社保 公积金业务其次还有居住证社保 公积金卡等。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实行固定工资,转正之后实行基本薪资+绩效。9月2号我书面提出过离职,离职时间暂定9月20号(因为确实工作很忙 然后又找不到人来接 我也是好心想帮一帮。)主管不收,说是让我再晚点离开,大概在10月中旬(当时我入职这家公司的时候她们等了我2个周的时间,我心理有点过意不去,就同意了,当时我是有自己的安排的 为了这个这个我推掉了一些原来按照时间应该有的安排事情。比如整牙,搬迁),公司是每月10好发工资 我的10月份的工资一直到现在12月份了 还没有发 我问主管 主管说有内审报告 人资社保这块审出来公司多缴纳了好多费用,但是也没有说不给我发 但到现在还没有给我发 估计这些个费用都算在我头上 了 ,公司的工作很多 压力很大 牵扯到一些历史问题 有一个人确实i是我做错的 可是有那些人确实我没有印象 , 这样把这些给用扣在我头上 不给我发工资 合法吗?我可以到劳动局去仲裁吗?还是我放弃 我应该怎么办呢